重庆教育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学院成立于1984年,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成人高等院校(省级教育学院)。
第二条 学院全称:重庆教育学院,国际代码:50938,办学层次:专科,办学地点: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9号,邮政编码:400067。
第三条 学院校舍建筑面积达18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达35万册;有专任教师近500人,其中,副高以上教师近200人,具有硕士、博士学历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40%。
第四条 今年面向重庆、陕西、海南、四川、湖北、福建、广西、河南、山东、贵州、湖南、安徽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普通专科和高职专科,挂靠重庆师范大学在重庆招收普通本科,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要求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的我院信息。
第五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原则,严格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录取批次和有关政策进行录取。
第六条 重庆地区旅游管理、旅游英语、酒店管理专业“三校生”限招涉外旅游类;物业管理、经济信息管理(现代管理与会计)、商务管理(汽车商务)专业“三校生”限招财经类;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电子商务、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三校生”限招计算机类;商务管理(文秘)和汉语(中文信息处理)专业“三校生”限招公关文秘类。
第七条 各专业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不限制男女比例,艺术设计(本科)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
第八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体检标准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报考旅游管理本专科、旅游英语和酒店管理专业身高男生不低于166cm,女生不低于156cm;报考物业管理专业身高男生不低于160cm,女生不低于155cm;报考体育教育专业身高男生不低于168cm,女生不低于158cm,且裸眼视力均不低于4.8。报考师范专业及旅游管理、旅游英语、酒店管理专业要求五官端正、口齿清楚。对五官、四肢、体形等有严重残疾和生活自理困难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九条 学费和住宿费按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及教委2007年的规定标准收费,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的我院收费标准。
第十条 学院积极实施“助学工程”,设有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奖学金、困难学生特别奖学金、困难毕业生减免等多种奖励形式,并帮助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凡报考汉语言文学(小学教育)、英语、小学教育(科学综合实践)、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旅游管理和艺术设计6个普通本科专业,以“重庆师范大学重庆教育学院办学点”填报志愿,毕业证和学位证均由重庆师范大学颁发。其它类毕业证书由我院颁发。
第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我院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学院概不负责。
招生咨询电话:023-62658484、86059009
学院网址:http://www.cqec.net.cn
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221.5.196.73/zs/index.asp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重庆教育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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